如果当事人有强奸之后又抢劫的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以抢劫罪和强奸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一、如何判断强奸罪的未遂与中止
未遂指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无法完成犯罪目的,属于未遂;中止指犯罪分子自己在能完成犯罪目的的情况下,自己主动停止了犯罪的继续,属于中止。
就强奸罪来说在日常实践中主要有几种情况不容易区分:
(1)由于男子或女子的生理原因造成不可能完成犯罪结果,如阳萎等;
(2)由于男子或女子的愚昧无知,致使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如男子不知道性交的方法;
(3)由于第三人的影响或被害人的反抗,如被别人发现。
(4)对象不能犯,如女子为死尸或所谓的女子实际为男子。
上述四种情况都属于强奸罪未遂。
而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完全可以实施完强奸行为,只是由于自己的良知或被害人的请求而停止,则属于强奸罪中止。如行为人见女子大哭不止,觉得对方很可怜,主动放弃强奸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中止。
二、入室强奸后又抢劫的怎么认定
入室强奸抢劫该判两罪并罚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于死刑。
1、《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抢劫的;
(7)持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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