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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与媳妇的关系怎样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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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同时,关于户口本中儿媳与户主的关系应该填写“儿妻”或者“几子妻”。如:二儿子的妻子就写明“”二子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亲属关系证明的一般格式:亲属关系证明兹证明性别:(男女)出年年月,年月日出生,住址(户口本上的地址)身份证号:(),其亲属关系的情况如下(直系血亲都要写):关系人姓名性别出生日住址与其关系(父子母女母子父子兄妹姐弟姐妹等)(称谓)工作单位备注上述证明的内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其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办人(签名):(村委会)盖章:单位联系电话:年月日注:1、本证明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2、本证明须有档案所在单位或存放档案的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盖章没有单位的,由事处出具、盖章。3、相互称谓应按我国法律规定和习惯的统一称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同时,关于户口本中儿媳与户主的关系应该填写“儿妻”或者“几子妻”。如:二儿子的妻子就写明“”二子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就是婆媳关系,公媳关系或者说与老公他爸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公与儿媳属于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公公与儿媳是因为夫妻产生婚姻关系而产生法律关系,属于姻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就是婆媳关系,公媳关系或者说与老公他爸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媳关系;其属于姻亲关系。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将亲属分zhi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是指同一祖先的血缘关系;后者是指这种血缘关系的任何血缘关系都不应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血缘关系与这种血缘关系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因为它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血缘关系和血缘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这是一种假血缘关系。姻亲是指除配偶外,由婚姻中介产生的亲属,包括血亲配偶、血亲配偶和血亲配偶,姻亲之间只有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同时,关于户口本中儿媳与户主的关系应该填写“儿妻”或者“几子妻”。如:二儿子的妻子就写明“”二子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翁媳关系。翁媳的翁就是指家公即老公的父亲;媳就是媳妇即老公的老婆。所以翁媳就是家公与儿媳妇的关系。书面就写家公。汉族的亲戚关系条理例分明尊卑有序:比自己长一辈的称呼有姨姑舅叔伯,同辈的有姊妹兄弟等等,下一辈有甥侄等等。中国人由于姻亲而产生的亲戚关系相当庞杂。其派生出的各种称谓也是中华文化的一大特征。民法典也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翁媳关系。翁媳的翁就是指家公即老公的父亲;媳就是媳妇即老公的老婆。所以翁媳就是家公与儿媳妇的关系。书面就写家公。翁媳关系属于由结婚而产生的关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同时,关于户口本中儿媳与户主的关系应该填写“儿妻”或者“几子妻”。如:二儿子的妻子就写明“”二子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翁媳关系。翁媳的翁就是指家公即老公的父亲;媳就是媳妇即老公的老婆。所以翁媳就是家公与儿媳妇的关系。书面就写家公。汉族的亲戚关系条理例分明尊卑有序:比自己长一辈的称呼有姨姑舅叔伯,同辈的有姊妹兄弟等等,下一辈有甥侄等等。中国人由于姻亲而产生的亲戚关系相当庞杂。其派生出的各种称谓也是中华文化的一大特征。民法典也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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