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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案例库」有关公司人格否认参考性案例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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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意义及价值1、传统的公司法人制度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公司的法人人格,基于该法人人格,公司于股东,成为以自己名义和财产参与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通说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在本质上类似与自然人人格,公司是法律所拟制的“人”1.基于公司的法人人格,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确立了股东平等、责任有限两大核心理念。公司的法人地位导致了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法律更倾向于把股东的利益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视股东为平等的主体,认为并无必要研究各个股东在公司经营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在涉及公司内部关系时,传统公司法人制度认为公司股东应当以投资额对公司平等承担责任。同时,公司的法人地位同样导致了股东投资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分离。?文谢德法官称:“从法律的角度看,股东并非公司的所有者,公司与股份的总和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2由于股东投资与公司财产的分离,股东在享有公司盈利受益权的同时仅以其投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平等、责任有限作为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核心理念,依附于公司法人人格。如果将公司法人人格视为公司当然的、永存的属性,该理念确立的内容就不应受到怀疑。2、公司的面纱-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对公司法人人格稳定性的怀疑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公司的经营权与所有权进一步分离,形成了资本的“二元性”特征;3同时,股东在公司中地位进一步发生分化,越来越多的股东自觉不自觉地被排除于公司的经营决策过程之外。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公司人格被滥用,公司即足以以其法人面纱从法律意义上隔断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联系,遮盖股东在公司经营中的地位差别,或根本抹杀关联公司间相互性已停止或从未发生的事实。其结果将导致对公共利益、债权人利益及股东合法权益的侵害。为此,判例法国家在司法实践中率先提出了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所谓公司人格否定,又称“?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的面纱”。在美国的经典判例中,公司人格否定制度被具体描述为“作为一般规则,在没有相反的充分的理由出现时,公司将被视为一个法律实体(即的法人);而当法律实体的概念被用于妨害公共利益,使违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行为辩护时,法律将视公司为多数人的联合……”。4通过对近年英美两国相关判例的分析,作者认为上述表述又有新的发展,概括地说,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在涉及公司的外部关系时,如有上述情形,公司人格应予否定,公司被认作各个股东的联合体;二、在涉及被否定法人人格的公司内部关系时,股东平等原则被相应否定,股东以个人财产依据其参与公司经营程度的不同承担不同的责任。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理论价值在于它对公司人格稳定性的合理怀疑,当存在公司人格被滥用而妨害公共利益,或对公司人格的认可将导致明显的不公正时,公司的人格不再是当然的、永存的东西,而应被否定。其实践价值在于它赋予了依据具体情势,对公司人格重新审查的权利。3、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法律定位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所强调的,是对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相关缺陷的合理怀疑,而不是对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根本性否定。事实上,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很难与公司法人制度相提并论,两者的位阶相去甚远:公司法人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应当受到普遍的尊重;而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只是基于后果的考虑而被提出和运用的,它以特殊的理由为存在和适用的条件,因而仅是一种例外而非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有:1、财产混同。2、人格混同。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4、利用公司法人格以规避法定的或约定的责任与义务。5、利用公司法人格为不法行为,如诈害债权人等。6、实施不正当的控制,即一个公司通过对另一个公司在组织机构和财产制度等方面的控制而实施不正当的、甚或是非法的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3种观点: 公司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两面性决定了其既作为防范风险,鼓励投资者创业的保护伞,又成为逃债者恶意逃废债务的庇护所。人格否认制度的创设正是以利益衡量的方法,矫正滥用公司人格,维护公司效率与公平的有效的防御和制衡机制。修订后的《公司法》原则性也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该规定并未明确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也缺乏程序上的可操作性,条款模糊笼统。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不当极容易走向二个极端:其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依据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民商法基本原则制定的例外性规定。如果随意的扩张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能冲击公司法人制度,影响公司效率和稳定,动摇、削弱公司人格的地位。其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目的在于扼制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防范欺诈和其它违法行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的谦抑性特点致使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时消极保守,尤其在信用体系缺失,诚信环境较差的公司商事活动的背景下,纵容和包庇以公司法人格为保护伞的欺诈者,将严重减损公司法人制度的价值。公司商事活动的实践形成了稳定的公司商事活动规则,公司法律制度是公司商事活动规则的高度提炼和智慧结晶,具备极强的实践性,其源于公司的商事经验。“实证主义作为一种科学的态度,它反对先验的思辩,并力图将其自身限定在经验材料的范围之内。……法律实证主义试图将其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之内。”一商法的实践性决定了采取实证分析方法是丰富和完善公司商事法律制度科学的法学分析方法。法律从业者“就是通过自己专业领域的分析,一直不停地对设定为不言自明地公理提出疑问,动摇人们的心理习惯,他们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拆解熟悉的和被认可的事物,重新审查规则和制度,在此基础上重新问题化。”(福柯语)二笔者在我国公司法及其公司现状的视野下,以实证分析方式解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诉讼的性质与归责要件、适格主体、适用范围、程序性要求以及公司法诉讼实务执行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单位犯罪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问题。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性质与归责要件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观其特征完全符合“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和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其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三的侵权行为的特征。“英国学者约翰?福莱明认为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过错,而不是违反合同,对这种过错,将在一种损害赔偿的诉讼形式中提供补救。”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其性质属于侵权之诉应无疑义。但是,与一般侵权或违约之诉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的股东对债权人和其它利益相关人的侵害是间接的,是以公司作为工具完成的。股东既没有直接侵害债权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债权或利益,也不是公司与侵权或利益相关人的债权债务人的当事人,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是一种特殊的侵权之诉。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归责要件符合:1、主体要件为因公司法人格被滥用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诉的原告与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被告;2、行为要件为公司人格利用者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3、结果要件为公司法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4、因果关系为公司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其造成债权人的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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