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具有市区辖区内城镇、农村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村)民,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外,均有从当地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1)结婚后,在配偶户籍所在地居住一年以上,户口尚未迁入的;
(2)在外读书,户口已迁出的子女;
(3)非婚生子女;
(4)未报户口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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