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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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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无欠、停缴);

2、申请时家庭无公积金货款;

3、用于购建金华市范内的自住住房;

4、包括本次购的住房,家庭现有住房不超过两套;

5、货款申请人及配偶无两次及以上的公积金货款记录(含异地公积金货款);

6、在中国人民行征信系统中,货款申请人和配偶近24个月内无连三明或累计六期(含)以上货款和信用卡逾期记录;

7、购买预售在建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24个月(含)内,所购住房的房屋主体已结顶,且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建适、翻建住房,领取规划部门建房批文之日起12个月(含)内:大修住房,领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之日起12个月内;

8、有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抵押,或有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的售房单位作保证担保;

9、颁发所购建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2个月(含)内;

10、银行住房货款转住房公积金货款,在还款期间或提前还清住房货款三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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